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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胜道与武威市富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道,武威市富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涛财,王瑞萍,张学昶,张学麟,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中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张胜道,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民勤县。被执行人武威市富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涛财,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王瑞萍,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学昶,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学麟,男,200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欣,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民勤县三雷镇。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武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伯荣审判员  夏忠堂审判员  刘永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东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