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韩冰诉被告许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冰,许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51号原告韩冰,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许凯,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冰诉被告许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冰撤回对被告许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由原告韩冰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