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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韩冰诉被告许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冰,许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51号原告韩冰,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许凯,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冰诉被告许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冰撤回对被告许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由原告韩冰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