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63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业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1日17时31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牌号为“苏E×××××”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苏州市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浦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18国道路口,在实施右转弯时撞击沿浦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的被害人陆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被害人陆某乙死亡。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及其雇主杨某、王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曹某、陆某甲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表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测试单、接处警信息、发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及其雇主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被告人陈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