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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与玉林运美北林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玉林运美北林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外环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缪贵初,董事长。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与玉林运美北林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玉林运美北林客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助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