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624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必乾,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陈必乾,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陈涛,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必乾与被执行人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涛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624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俊 捷代理审判员 杨华代理审判员陈晓文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子 昊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