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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家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家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政府南100米处。法定代表人高新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培,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家书,男,汉族,1945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涧岗乡张小集村***号。委托代理人樊良启,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赏,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家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