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潘琪与沈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琪,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潘琪。被执行人:沈琳。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湖吴执民字第13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沈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小型汽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绪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