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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若飞与张新林、周鹤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12号原告张若飞诉被告张新林、周鹤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双民二初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若飞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告张新林、周鹤才支付经济损失258574.38元,从2012年9月1日起承担违约金83.32元/天、未归还租赁物的日租金88.13元/天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诉讼费48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通过各种途径,未查到被执行人张新林、周鹤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双执字第8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国强执行员  杜江永执行员  谢 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晏有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