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执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向小鹏与杨光华、孙宗碧民间借贷纠纷附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288-2号申请执行人向小鹏,男,汉族,生于1975年718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杨光华,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孙宗碧,女,生于1973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汉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光华、孙宗碧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向小鹏5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光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向小鹏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200元、诉讼保全费4220元、执行费9800元。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宗碧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孙宗碧生活困难,且子女即将上学要给付学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孙宗碧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的存款20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二、对被执行人孙宗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的存款6500元予以冻结。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光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