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6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柳某甲、东营松山铜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柳某甲,东营松山铜业有限公司,柳某乙,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657-2号原告:聂某某。被告:柳某甲。被告:东营松山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甲。被告:柳某乙。被告: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柳某甲、东营松山铜业有限公司、柳某乙、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柳某甲所有的位于广饶县某某政府驻地2683㎡工业用地使用权,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柳某甲所有的位于广饶县某某政府驻地2683㎡工业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行为。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