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玉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马虎林与曹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玉民初字第88号原告马虎林。被告曹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虎林诉被告曹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虎林于2015年8月11日以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马虎林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喜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