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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威尔特照明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钟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威尔特照明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钟永林,曹莉,姜维,黄小颖,廖斌,余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玉林市民主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江耀森,理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威尔特照明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730号美家园商业广场E-1519号房。被执行人钟永林。被执行人曹莉。被执行人姜维。被执行人黄小颖。被执行人廖斌。被执行人余学庆。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西威尔特照明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钟永林、曹莉、姜维、黄小颖、廖斌、余学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柳州市三中路45号龙都2栋3-1号房屋(房产证:柳房权证字第××号,房屋共有证号:柳房共字第1207587号、柳房共字第1207588号、柳房共字第1207589号)属被执行人姜维、黄小颖、廖斌、余学庆共有,且已被本院查封。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