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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4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沙军锋与被告崔伟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军锋,崔伟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795号原告沙军锋,男,回族。被告崔伟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军锋与被告崔伟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军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军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军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耿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