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晓玲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104号罪犯张晓玲,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晓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晓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晓玲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玲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一 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晴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