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908号苏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908号原告苏某,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绿家湾村。被告刘某,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向阳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苏某负担。审 判 员 文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