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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908号苏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908号原告苏某,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绿家湾村。被告刘某,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向阳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苏某负担。审 判 员  文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