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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龙某诉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杨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龙某,女,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龙某诉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君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