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龙某诉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杨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龙某,女,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龙某诉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君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