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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4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873号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小华。委托代理人李翔,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斌,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赖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46元,由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