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XX、黄利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XX,黄利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民生街15号。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黄利坦。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申请执行XX、黄利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5980.73元、利息18164.51元、案件受理费2556元及本案执行费3750元,共计260451.24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2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阳民一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陆 享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筱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