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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立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海军、李海兵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李海兵,李海枝,李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立初字第2号起诉人李海军,男,汉族,住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沙沟乡。起诉人李海兵,男,汉族,住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沙沟乡。起诉人李海枝,女,汉族,住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起诉人李海香,女,汉族,住张北县二台镇。2015年8月4日,本院登记收到李海军、李海兵、李海枝、李海香的起诉状,其诉讼请求:1、责令察北牧场社保局为其父亲李财补发1999-2008年退休养老保险金70000元;2、责令察北牧场社保局为其父亲李财从1982年退休到2013年6月退休养老保险金发放相关资料,核算实际欠发李财养老保险金额,以及这几十年的烤火费、医保费一并予以补发。2015年7月1日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察劳仲不字(2015)第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15日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海军、李海兵、李海枝、李海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史海珍审判员  郭年顺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建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