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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60号罪犯王凯,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王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31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王凯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折合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2个积极,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其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凯的有期徒刑减去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