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魏育津与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育津,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806号原告:魏育津,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定代理人:周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育津诉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育津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育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万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