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国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宏鑫烫金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国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松辉。。委托代理人:杨云峰、朱海静。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宏鑫烫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德成。。第三人:浙江森鹏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鑫烫金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森鹏文具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国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