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春才、李全美等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才,李全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滦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春才。申请人李全美。法定监护人李春才(李全美之父),男,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春才、李全美要求宣告周东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春才、李全美诉称,被申请人周东兰因精神失常于2009年1月份走失,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周东兰死亡。经查,周东兰,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滦县xx村。申请人李春才是被申请人周东兰的丈夫,申请人李全美是被申请人周东兰的女儿。周东兰因精神失常于2009年1月份走失,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7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周东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周东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周东兰因精神失常于2009年1月份走失,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已逾四年。因此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东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田克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伯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