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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哈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林肖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哈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林肖荣,虞小珍,温州德朗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陈庆学,周耀阁,武小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368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郑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瑞雷、曹金春。被告瑞安市哈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肖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林肖荣。被告虞小珍。被告温州德朗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陈庆学。被告周耀阁。被告武小飞。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哈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祥公司)、林肖荣、虞小珍、温州德朗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朗公司)、陈庆学、周耀阁、武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虞瑞雷、曹金春,被告哈祥公司、林肖荣、虞小珍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告德朗公司、陈庆学、周耀阁、武小飞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7月24日,被告哈祥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90万元,双方当日签订编号为8581120130036019号的《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哈祥公司提供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35‰,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次日为付息日,到期利随本清。逾期还款从违约之日起按借款月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12.525‰)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德朗公司自愿为被告哈祥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出具了《股东会同意保证决议书》。被告林肖荣、虞小珍各自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均自愿为被告哈祥公司的借款在最高额14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陈庆学、周耀阁、武小飞各自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均自愿为被告哈祥公司的借款在最高额9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哈祥公司发放了贷款90万元,被告哈祥公司已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20日,合计83254.87元。后被告哈祥公司又于2014年7月21日支付利息960.9元,2014年9月21日支付利息0.22元。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一、被告哈祥公司偿还原告合同编号为8581120130036019号的《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0万元,支付合同期内基础利息6554.1元(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6.5‰计算至2014年7月21日止,扣除已支付的960.9元)、逾期利息(从2014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12.5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和复利(自每笔合同期内利息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德朗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林肖荣、虞小珍对上述债务在1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陈庆学、周耀阁、武小飞对上述债务在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查询、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各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林肖荣、虞小珍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三、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股东会同意保证决议书,拟证明被告哈祥公司向原告借款,被告德朗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四、保证函,拟证明被告林肖荣、虞小珍、陈庆学、周耀阁、武小飞均自愿为被告哈祥公司的借款各自在最高额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五、账户明细、利息支付情况明细,拟证明被告哈祥公司支付利息以及未偿还借款本金的事实。被告哈祥公司、林肖荣、虞小珍、德朗公司、陈庆学、周耀阁、武小飞均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各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各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可以证明相应待证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结合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哈祥公司、德朗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依照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哈祥公司按约负有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但其未能按约定足额支付利息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90万元并继续支付合同期内基础利息(以借款本金9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8.35‰计算至2014年7月21日止,扣减已支付的960.9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12.525‰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扣减已支付的0.22元)和复息(借款本金90万元从2014年6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8.35‰计算至2014年7月20日止的利息,扣减已支付的960.9元后为基数,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2.525‰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014年7月21日当天的利息自2014年7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12.525‰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责任。被告德朗公司为被告哈祥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林肖荣、虞小珍各自向原告出具《保证函》,均应为被告哈祥公司的借款在最高额14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陈庆学、周耀阁、武小飞各自向原告出具《保证函》,均应为被告哈祥公司的借款在最高额9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哈祥公司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安市哈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并继续支付合同期内基础利息(以借款本金9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8.35‰计算至2014年7月21日止,扣减已支付的960.9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12.525‰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扣减已支付的0.22元)和复息(借款本金90万元从2014年6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8.35‰计算至2014年7月20日止的利息,扣减已支付的960.9元后为基数,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2.525‰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014年7月21日当天的利息自2014年7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12.525‰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温州德朗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林肖荣、虞小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均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3年1月9日出具的保证函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限额140万元为限;四、被告陈庆学、周耀阁、武小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均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3年7月22日出具的保证函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限额90万元为限;五、被告温州德朗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林肖荣、虞小珍、陈庆学、周耀阁、武小飞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瑞安市哈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347元,公告费360元,合计13707元,由被告瑞安市哈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温州德朗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林肖荣、虞小珍、陈庆学、周耀阁、武小飞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347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娄晓钦人民陪审员  陈纪水人民陪审员  竺飞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