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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蒋素华与骆大仁、唐驰、庞志祥、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百吉富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素华,四川百吉富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庞志祥,唐锐铃,何维均,骆大仁,唐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蒋素华,女,1962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四川百吉富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庞志祥。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康。被执行人庞志祥,男,1945年8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唐锐铃,女,1974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何维均,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骆大仁,男,1946年1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唐驰,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依据南充仲裁委员会(2015)南仲字第106号仲裁裁决,受理蒋素华申请执行四川百吉富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庞志祥、唐锐铃、何维均、骆大仁、唐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926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其资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本院暂不宜处置其资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0926000元。被执行人四川百吉富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庞志祥、唐锐铃、何维均、骆大仁、唐驰尚欠申请执行人蒋素华20926000元。二、终结南充仲裁委员会(2015)南仲字第106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