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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民升与张书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李民升,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书博,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李民升与张书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书博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民升车辆损失、鉴证费、拆检费、拖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3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书博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刘朝林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逯俊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