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丁黎祥与顾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黎祥,顾再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83号原告丁黎祥。被告顾再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黎祥与被告顾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黎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黎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丁黎祥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