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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丁黎祥与顾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黎祥,顾再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83号原告丁黎祥。被告顾再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黎祥与被告顾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黎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黎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丁黎祥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