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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顺丰拉链厂与温州阳阳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顺丰拉链厂,温州阳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212号原告:温州市龙湾顺丰拉链厂。法定代表人:唐云华。被告:温州阳阳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黎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湾顺丰拉链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温州阳阳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龙湾顺丰拉链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201元,减半收取3600.5元,由原告温州市龙湾顺丰拉链厂(普通合伙)负担。审 判 长  诸朝臻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姜忠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