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辉与杨林、程政澔、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杨林,程政澔,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574号原告陈辉,男,1971年10月12��出生,汉族,居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现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诚河,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林,男,1970年8月25日生人,汉族,居民,江苏省沐阳县人,现住汶上县。被告程政澔,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人,现住汶上县。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湖街闽南大厦。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与被告杨林、程政澔、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延军审���判员顾旋人民陪审员 续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