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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济南永安柳工叉车设备有限公司与陈维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永安柳工叉车设备有限公司,陈维发,王玉莲,王均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861号原告济南永安柳工叉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冯道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健,男,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季克华,女,该单位职工。被告陈维发,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王玉莲,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王均有,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永安柳工叉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维发、王玉莲、王均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永安柳工叉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永安柳工叉车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永安柳工叉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济南永安柳工叉车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炳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