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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谢进与彭金红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进,彭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谢进,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彭金红,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谢进与彭金红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松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进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金红下落不明,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