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胜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涪陵区马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召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胜虎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市涪陵区马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召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811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胜虎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西部机械设备租赁交易中心18-A,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雷胜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马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聚龙大道120号,组织机构代码70801534-X。法定代表人李登文,总经理。被告曾召平,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胜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马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召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胜虎建筑设备租赁站未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