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城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招远市张星镇埠南张家村委会与张克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远市张星镇埠南张家村民委员会,张克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城民初字第508号原告招远市张星镇埠南张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宝利,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蒋汶林,招远市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克忠,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埠南张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招远市张星镇埠南张家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以本案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张星镇埠南张家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远市张星镇埠南张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招远市张星镇埠南张家村民委员负担。审 判 长 路斌武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笑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