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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叶玉成与上海帝舍家具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叶玉成。委托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建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帝舍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叶林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玉成与被告上海帝舍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玉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叶玉成提出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叶玉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振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