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与王志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16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25号。负责人秦文保,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丽英。被告王志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与被告王志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