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春海与韦继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海,韦继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孙春海。被告韦继恒,农民。原告孙春海诉被告韦继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覃永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黄璜担任法庭记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春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春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永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