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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春海与韦继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海,韦继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孙春海。被告韦继恒,农民。原告孙春海诉被告韦继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覃永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黄璜担任法庭记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春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春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永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