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龙美丽诉吴继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908号原告龙某某,女,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林刚,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审判长王进良审判员程征人民陪审员柳均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娄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