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炳章、陈慧华等与王连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陈炳章,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5417。原告陈慧华,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6829。原告陈新明,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9017。原告林好,女,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212X。原告陈慧华、陈新明、林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炳章(其基本情况与本案原告陈炳章相同)。被告王连平,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现正在怀集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1756。原告陈炳章、陈慧华、陈新明、林好诉被告王连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炳章、陈慧华及原告陈慧华、陈新明、林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炳章,被告王连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12月11日19时00分许,被告王连平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国土所路段时,碰撞到行人何群带,造成电动三轮摩托车损坏、何群带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王连平驾车逃逸,并于当日被交警部门抓获。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王连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受害人何群带的户口性质为非农业人口。四、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96660元{死亡赔偿金652080元(38720元/年(按2014年职工人均工资标准计算)×14年]、丧葬费19350元(38720元/年(按2014年职工人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11201元(6725元/年(按2014年职工人均工资标准计算)÷3×5年]、交通费2654元、误工费5600元、医疗费577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该案件到怀集监狱开庭所产生的住宿费1360元。裁决结果本院认为,一、关于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本院认定被告王连平承担事故100%的全部责任。二、关于损害赔偿项目和数额。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4年为509250元(36375元/年×14年)。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原告主张丧葬费为19350元,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1201元,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交通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的交通费2654元,相对比较合理,且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的误工费。按三人五天计算较为合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亲属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等相关情况,据此,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月计算。综上,本院认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的误工损失为1138元(1650元/月÷21.75天×3人×5天)。6、医疗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垫付受害人的医疗费5775元,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受害人在该交通事故中已造成死亡,给原告在精神上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据此,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00元。8、住宿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因该案件到怀集监狱开庭所产生的住宿费13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合计为650728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连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炳章、陈慧华、陈新明、林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金人民币650728元;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期限支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767元,由被告王连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英典代理审判员 姜 欣人民陪审员 袁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春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