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汪志丹与湖北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丹,湖北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173号原告汪志丹。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79070-7。法定代表人袁继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志丹与被告湖北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志丹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与被告湖北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协商,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丹撤回对被告湖北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