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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小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茂才诉禹州市一诺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茂才,禹州市一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小字第18号原告李茂才,男,生于1978年。被告禹州市一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法定代表人耿浩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才诉被告禹州市一诺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茂才承担。审 判 长  张贵云代理审判员  魏艳芳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