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北屯启航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庆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屯市启航贸易有限公司,张庆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北屯市启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少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庆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北屯市启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庆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286000元、利息6783元、执行费2937.28元。已执行132508.36元,尚有169697.81元未执行。被执行人张庆功与申请人北屯市启航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现被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北屯市启航贸易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