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宝鸡西部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凤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西部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凤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宝鸡西部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雍川镇街道。法定代表人苏健,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卫忠,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凤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凤翔县城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亚琦,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蒲周勤,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炳古,系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了原告宝鸡西部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凤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杰于2015年7月2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何 杰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人民陪审员 闫邦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成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