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萍与黄丁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54号原告张萍(曾用名张广辉),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国善,无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丁洪斌,无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诉被告黄丁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萍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张萍负担。审判长王志勇人民陪审员刘天平人民陪审员刘圆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邱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