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平诉被告杨玉坤、李彦、李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杨玉坤,李彦,李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519号原告:李平,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宁街临滨x号xxx。委托代理人:魏恩贤,系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杨玉坤,女,193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x号xxx。被告:李彦(系原告之兄),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七西路37—2号2—1—3,身份证号码:210104195205042515。被告:李君(系原告之妹),1956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盘锦市兴隆台区高升街沈采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杨玉坤、李彦、李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