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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蔡根发因与被申请人孙志成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贵书换地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根发,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志成,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贵书,男。再审申请人蔡根发因与被申请人孙志成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贵书换地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民二终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根发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实。《换地协议》中甲方签名“蔡根发”不是蔡根发本人的签名。一审法院委托的两个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相互矛盾。孙志成伪造《换地协议》,非法侵占蔡根发的耕地0.4亩。(二)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三)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换地协议》和收到条中蔡根发的签名是孙志成伪造的。(四)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未查清案情,认定事实的证据相互矛盾。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换地协议中的签名是否由蔡根发本人书写。虽然河南蓝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倾向认定协议中的签名不是蔡根发本人书写,但是之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认定协议中的签名系蔡根发本人书写。一审法院对时任组长的苏东芳和协议执笔人岳道伦进行调查询问时,二人均表示蔡根发亲自在协议上签名。结合上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并无不当。蔡根发称孙志成伪造其签名、非法侵占其土地,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蔡根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根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褚大海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