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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刘某,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苏某,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承担。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凤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