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刘某,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苏某,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承担。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凤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