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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920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秀军人民陪审员  王海港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