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邢如成诉王学军、贺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如成,王学军,贺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邢如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学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贺秋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邢如成与王学军、贺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回部分欠款后,达成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明确,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措施,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建军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