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盖殿峰与张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殿峰,张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03号原告盖殿峰,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梁村镇盖洼村284号。被告张传军,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清平镇西街村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殿峰与被告张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盖殿峰于2015年8月11日以与张传军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殿峰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传军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盖殿峰负担。审 判 长 朱大可人民陪审员 张宪才人民陪审员 王合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童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