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瑞安市中恒贸易有限公司、李建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瑞安市中恒贸易有限公司,李建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71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云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瑞安市中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李道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隆。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中恒贸易有限公司、李建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400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中恒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逾期利息506069.98元,被执行人李建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屋产权登记;查询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查明的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信息;目前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报告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7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来源:百度“”